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鼓励把符合相关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质量标准要求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