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开展矿井(坑)充填或者回填、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