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九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环境防治要求。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涉及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性、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能力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