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涉及委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许可证有效性、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能力进行核实。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