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