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