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责任保险工作。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