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