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所需建设用地,优化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处置设施布局,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落实相关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的保障措施。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利用和处置设施。

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