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二)社会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三)社会力量投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由产权人负责;(四)居住小区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