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投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