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通过无偿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费等优惠方式,将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闲置办公用房、福利设施、体育场地附属设施等提供给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公益性活动。鼓励健身团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备案的健身团队开展健身活动依法给予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