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涉及民营企业发展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