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