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