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