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