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