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