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