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