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厨余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