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