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制度,并定期向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