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二)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相纸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生活垃圾分类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