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预约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