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