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