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