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