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