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