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