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共有部分使用的水电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统一收取,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