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

(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人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