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二)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人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