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共有部分使用的水电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统一收取,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