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选聘的,拟定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选聘方案应当包括选聘的方式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合同期限等内容。

除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