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和制订安全防范应急预案,保障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落实安防人员、安防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况发生,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四)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日常纠纷;

(五)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