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