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换届小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