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