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

(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