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