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