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