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议题、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和形式等予以公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公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