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长筹备期限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