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有效筹备组应当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人数和投票权数;(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会议表决规则;(三)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四)确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五)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六)其他筹备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