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所列游艇租赁经营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