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租赁的游艇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