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