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拓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或者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机构;促进国际金融组织聚集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