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第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