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